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开区决定给予工业企业贷款提供财政贴息,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扶持、引导作用,鼓励企业融资贷款、做大做强,促进经开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为明确贷款贴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资金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经开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贷款资金应用于该企业在经开区项目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支出。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企业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开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在经开区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有利于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速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三)坚持与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强化管理相结合,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四)有利于激发和调动企业开拓市场,调动企业增产多销的积极性。
第五条 贷款贴息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贴息补助额根据企业本年度获得商业银行实际到位贷款应交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本年度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年度获得商业银行实际到位贷款,既包括根据以前年度贷款合同本年实际取得的到位贷款,也包括根据本年贷款合同取得的到位贷款。
(二)根据企业做大做强的情况,对年工业产值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或年缴纳税金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对年工业产值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或年缴纳税金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对年工业产值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或年缴纳税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企业,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再给予利率3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对年缴纳税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再给予利率40%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三)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纳税总额。
第六条 对同一笔银行贷款已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财政贴息补助,有配套政策的按规定给予配套贴息补助,配套补贴后低于本办法补助标准的,按本办法标准给予补足。
对符合上级贴息补助政策,因企业不积极申报而未取得的(以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为依据),视同其已经取得。
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的,该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工业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经开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在经开区纳税,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积极创新,领导班子健全得力,企业经营活动规范,经营业绩良好,总体经济实力较强,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政策,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
(三)有良好社会信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补贴:
(一)年度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年度内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三)年度内发生环境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劳资纠纷,或只发生一次劳资纠纷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没有兑现对管委会承诺的。
第九条 提出贴息补助申请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贷款贴息补助书面申请报告;
(二)《经开区》(见附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当年到位贷款凭证、企业已支付当年到位贷款利息凭证;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五)贷款银行提供的企业当年利息汇总表;
(六)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七)由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贷款贴息补助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企业向经济发展局提供贷款贴息申请所需材料,其中贷款贴息申请书须详细说明贷款数额、2015年到位贷款数额、银行利息、当年到位贷款利息以及贷款用途、偿还计划、预计偿还年限等;
(二)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财政局、规划国土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汇总意见上报管委会;
(三)管委会签署审定意见;
(四)根据管委会的审定意见,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必须与经济发展局签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或当年完成工业产值、税收保增长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获得贴息补助的企业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贴息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获得贴息补助企业凡经核定为弄虚作假套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须将财政补助资金全款退还经开区财政,五年内不得向市财政、经开区财政申报各类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获得银行贷款、贴息补助用于本企业在经开区项目生产经营和建设,确保项目按时建成投产和完成年度生产任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5年开始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管委会财政拨付贴息总额1000万元用于辖区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企业在2016年3月31日前申报2015年度贷款贴息,过期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